强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强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盟啼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22民初5422号 原告:强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新桥大道与兴业大道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UERAR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盟啼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2-6473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DFL5X。 法定代表人:李海强,执行董事。 原告强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强徽建材公司)与被告上海盟啼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盟啼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徽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盟啼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徽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4,968.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6,455.60元(2021年7月1日之前逾期付款利息25,000元,2021年7月1日起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15日逾期付款利息为56,455.6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8日,被告因***春未来城等项目建设需要,自原告处采购铝单板材料,双方签订书面的《铝单板购销合同》,双方对产品名称、规格、单价,以及合同款项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支付预付款50,000元,每供货3000㎡货到工地发票开具后7日内结清,供货结束后7日内结清所有货款。一个月内下单面积小于200㎡视为供货结束,预付款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抵充。如甲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货款,乙方(原告)有权对后面的货停止生产、发货,且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甲方(被告)承担,在供最后一车货前,双方要对总供货金额签字确认,账不对清,乙方(原告)有权不发货。 2021年4月28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欠付货款本金954,968.5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2021年7月1日前付清全款,计现金954,968.54元,本公司(被告)愿意承担利息25,000元,合计979,968.54元,若逾期未支付,本公司(被告)愿意承担每月利息5%,若5、6月份回款,本公司(被告)同意由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贵司,在此期间代付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后被告于2021年5月8日向被告供应最后一部分货物,货款金额90,408.37元,该部分货款已核算在承诺书的对账欠付货款954,968.54元中。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已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供货总金额1,640,714.16元,但被告至今尚欠货款954,968.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强徽建材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铝单板购销合同》,证明(1)被告自原告处采购铝单板材料,合同对产品规格、单价、面积计算、以及价格调整标准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支付预付款50,000元,每供货3000㎡货到工地发票开具后7日内结清,供货结束后7日内结清所有货款。一个月内下单面积小于200㎡视为供货结束,预付款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抵充。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货款,原告有权对后面的货停止生产、发货,且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被告承担,在供最后一车货前,双方要对总供货金额签字确认,账不对清,原告有权不发货。 2、承诺函,证明双方对账确认欠付货款本金954,968.54元,被告承诺2021年7月1日前付清954,968.54元全部货款,并愿意承担利息25,000元,合计979,968.54元,若逾期未支付,被告愿意承担每月利息5%。 3、发货清单,证明原告在被告出具承诺后,向被告供应了价值90,408.37元货物,被告应按承诺书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4、律师函1份、邮寄单2份(尾号5929和尾号0627),证明原告发函催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欠付款项,尾号5929的快递由被告公司人员代收。 盟啼建筑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意见为: 原告证据1、2、3、4,本院审查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认证意见,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20年5月18日,原告强徽建材公司(乙方)与被告盟啼建筑公司(甲方)签订《铝单板购销合同》,合同对产品的名称、规格、颜色、型号、数量、单价均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了结算方式为预付款50,000元,每供货3000㎡货到工地发票开具后7日内结清,供货结束后7日内结清所有货款。预付款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抵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对后面的货停止生产、发货,且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在供最后一车货前,双方要对总供货金额签字确认,账不对清,乙方有权不发货。盟啼建筑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强徽建材公司书面承诺,内容载明为:“现承诺7月1号之前付清全款,计现金954,968.54元(大写玖拾伍万肆仟玖佰陆拾捌元伍角肆分),本公司愿意承担利息计25,000元,合计979,968.54元(大写玖拾柒万玖仟玖佰陆拾捌元伍角肆分),若到期未支付,本公司愿承担每月利息5%,若5、6月份回款,本公司同意由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贵司,在此期间代付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我司承担。”后盟啼建筑公司未兑现承诺,致强徽建材公司提起诉讼。另查明,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 本院认为:原告强徽建材公司与被告盟啼建筑公司签订的《铝单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以及盟啼建筑公司所作的书面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盟啼建筑公司承诺的欠款数额及2021年7月1日之前愿意承担利息25,000元,对此强徽建材公司予以认可,故原告强徽建材公司主张被告盟啼建筑公司支付货款954,968.54元及2021年7月1日之前逾期付款利息25,000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盟啼建筑公司承诺7月1号之前付清全款,且承诺到期未支付,愿承担每月利息5%,现盟啼建筑公司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原告强徽建材公司主张从2021年7月1日起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盟啼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强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54,968.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000元,并从2021年7月1日起以所欠货款954,968.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5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盟啼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一:本院案款账户 户名:寿县人民法院其他案款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 账号:1006******** 附二:本院诉讼费账户 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开户行:邮储银行寿县十字街支行 账号:1004******** 附三: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