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威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威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焱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威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威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靳焱顺,被上诉人郑州威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成锴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