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733号
原告:德昌县鑫万合种养殖家庭农场。
经营人:张光贵,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郑州威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1号总部企业基地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9180953K.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
原告德昌县鑫万合种养殖家庭农场与被告郑州威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泰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