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威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威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幸福家园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766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威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幸福家园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鼎基世纪广场4号楼壹楼。
法定代表人郭艳虎。
被执行人郭艳虎,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
关于郑州威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幸福家园商业有限公司、郭艳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2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05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06月0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05月19日、2020年08月13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09月18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0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09月2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07月2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07月30日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公积金缴纳记录.
本院于2020年09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康绿莎
书记员王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