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487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平,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3层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5140603E。
法定代表人朱伟岭,总经理。
被告郑州威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9180953K。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鼎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威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