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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季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4民初360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企���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被告:周季强,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中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东舜江路77号综合楼三楼304-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淼,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公司、周季强、***、绍兴中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全椒***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惠 耘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