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582号之二
原告:上海瑞挚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2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85254734J。
法定代表人:陈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银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8403183。
法定代表人:汤旭东。
原告上海瑞挚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挚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8元,减半收取计3909元,保全费2344元,合计6253元,由原告上海瑞挚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康咏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