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212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经济开发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汤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东,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红,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世盛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妮,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958,290元。本院裁定准予申请人的申请。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账户存款5,958,29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陆 露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