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8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世盛路**。
法定代表人:陈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虞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经济开发区北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汤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成韵,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12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64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064元,减半收取计25,032元,由被上诉人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负担59.78元,上诉人上海***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4,972.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64元,减半收取22,532元,由上诉人上海***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岳 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