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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天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胜合同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811执恢43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天丽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施伟胜
本院在执行***诉河南天丽工程有限公司、**胜合同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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