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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自然资源局与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吉0621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抚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抚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副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自然资行罚字[2019]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查明,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开始施工建设商混站,当年竣工。该宗地位于抚松县后崴子村鸡冠砬子大队,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鹤大高速小沽领隧道提供混凝土。该宗地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批准,占地面积为4037.69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480.3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地面积为2634.57平方米,灌木林地为1403.12平方米。该宗地不符合抚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抚松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之规定,于2019年6月10日做出抚自然资行罚字[2019]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土地4037.69平方米;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480.3平方米;3、罚款:基本农田2634.57平方米×15元=39518.55元,灌木林地1403.12平方米×7元=9821.84元,共计:49340.39元。被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第一项、第二项处罚事项,亦未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抚松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准予执行。 本院认为,抚松县自然资源局做出的抚自然资行罚字[2019]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抚自然资行罚字[2019]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处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抚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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