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02民初3191号 原告: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奇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6号万方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宋历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偿还风险押金700000元、补偿金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3850元(以7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30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为原告向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威海银行)借款5000000元向后者提供保证担保,原告向被告支付750000元的风险押金。合同签订后,威海银行向原告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依约偿还了借款,被告迟迟未将风险押金退还给原告。2016年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退还上述风险押金,后被告仅向原告退还50000元,拖欠余款至今未予退还。 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行使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和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原告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支付保证金750000元及担保费25000元,以上合计775000元。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取原告威海银行商业贷风险押金750000元。后,经被告提供担保威海银行向原告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依约向威海银行偿还了借款。 2016年11月2日,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中载明,原告在威海银行办理5000000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24日,由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办理贷款时原告向被告缴纳风险押金750000元,目前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了贷款本息,由于被告近期代偿较多,资金压力较大,暂时无法归还原告风险押金;被告承诺:2016年11月30日前退还原告200000元,2016年12月开始每月至少退还原告100000元,直至2017年4月30日将全部风险押金退还完毕;被告承诺自本***出具之日起,给予原告15000元补偿,补偿款在被告全部退还完保证金兑现。***出具后,被告仅于2016年12月19日向原告退还了风险押金50000元。2018年4月10日、2019年4月9日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欠付原告风险押金700000元。双方对账后,被告未向原告退还涉案款项。 另查,被告原名称为烟台市**担保有限公司,2016年3月15日变更为现名。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往来账项询证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工商档案登记等为证,还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均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核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2014年3月原告向被告支付风险押金750000元及担保费25000元委托被告为其向威海银行借款5000000元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依约向威海银行偿还了借款的事实清楚;2016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确认欠付原告风险押金750000元及补偿款15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全部退还完毕,后被告仅于2016年12月19日向原告退还了风险押金50000元,2018年、2019年原、被告两次对账确认被告欠付原告风险押金700000元,后被告未向原告退还涉案款项的证据充分。现原告主张被告偿付押金700000元、补偿款15000元及以被告欠付的风险押金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息、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分段计算之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多主张之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庭审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决定缺席判决本案。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经本院偿付给原告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押金等人民币715000元及以被告欠付的风险押金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息、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2389元及财产保全费4270元,均由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迳付给原告16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