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财保13号
申请人: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奇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352796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青山湖区唤绿园林店,,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池路**花鸟综合大市场内****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6A0B1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山湖区唤绿园林店的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山湖区唤绿园林店的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