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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134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用名***),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奇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352796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被告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