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4670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党少少,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宁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奇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3527966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180510912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党少少、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毛 坚
书 记 员 **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