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202民催5号
申请人: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352796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90005328834218、票面金额470225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洁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