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执保21号
申请人: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奇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352796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青山湖区唤绿园林店,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池路137号花鸟综合大市场内10栋21-23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6A0B1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山湖区唤绿园林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山湖区唤绿园林店的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山湖区唤绿园林店的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