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348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安宁市螳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晶晶,安宁市螳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的姐夫,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安宁市螳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平江县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开发区鲁肃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湛志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未艾,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平江县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江县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平江县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周子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