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都嘉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鑫都嘉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习水县领航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财保129号
申请人:贵州鑫都嘉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都市花园1栋1单元9层2号
法定代表人:肖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习水县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赤水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小美。
被申请人:余海飞,男,1988年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申请人贵州鑫都嘉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习水县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余海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习水县领航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及法人张小美账户和被申请人余海飞账户192500元。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鑫都嘉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习水县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余海飞在相关银行的存款192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