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龙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长垣县蒲西区。
原审被告:闫相文,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审被告:闫怡如(曾用名闫柳),女,汉族,1993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审被告:闫怡霏(曾用名闫渝滢),女,汉族,1998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审被告:长垣县万相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博爱路欧洲小镇二期34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号:082255188。
法定代表人:闫相文。
原审被告:河南万相农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80304245X。
法定代表人:闫相文。
原审被告:河南万相农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住所地:栾川县石庙镇龙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58286991XJ。
负责人:闫相文。
原审被告:河南万相农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博爱路欧洲小镇二期34号商铺。
负责人:张海潮。
原审被告:濮阳市戚城龙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3235765K
法定代表人:闫相文。
原审被告:栾川县万相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栾川县城关镇大南沟村。组织机构代码号:054716784.
法定代表人:闫相文。
原审被告:洛阳濮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石庙镇龙潭村。组织机构代码号:349470400.
法定代表人:闫相文。
原审被告:河南万相红利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106国道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8UF46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相文、闫怡如、闫怡霏、长垣县万相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万相农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万相农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河南万相农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濮阳市戚城龙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栾川县万相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洛阳濮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万相红利来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8民初55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民间借贷为典型民事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普通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履行地。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出借人,有向本案借款人要求归还借款的权利。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管辖异议为程序性审查,原告持借条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已符合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原审适用该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所称的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借款并未实际支付等可在实体审理中解决,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王玉霞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