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龙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清丰县大屯乡雷家村村民委员会与濮阳市戚城龙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1411号
原告:清丰县大屯乡雷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丰县大屯乡雷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922B676011423。
法定代表人:雷朝选,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濮阳市戚城龙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3235765X。
法定代表人:闫相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清丰县大屯乡雷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濮阳市戚城龙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清丰县大屯乡雷家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丰县大屯乡雷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永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志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