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335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现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戚城龙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1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3235765K。
法定代表人:闫相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银,女,汉族,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园林绿化处,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941754621XE。
法定代表人:雷红岩,系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建,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志鹏,男,汉族,1990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戚城龙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园林绿化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金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