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6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河南长庚(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蒲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华,长垣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濮阳市戚城龙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3235765K。
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143号。
原审被告:河南万相农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80304245X。
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143号。
原审被告:河南万相农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58286991XJ。
公司住所地:栾川县石庙镇龙潭村。
原审被告:长垣县万相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082255188。
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博爱路欧洲小镇二期34号商铺。
原审被告:栾川县万相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054716784。
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关镇大南沟村。
原审被告:洛阳濮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349470400。
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石庙镇龙潭村。
原审被告:河南万相红利来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8UF46A。
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106国道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朱昌盛、原审被告濮阳市戚城龙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海成
审判员 刘强平
审判员 王大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