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昌宇有限公司

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民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供电公司院内。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上诉人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6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系振兴公司与**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系实际施工人,但对**公司与***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进一步查明。二、一审法院认定***按照振兴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的管材进行施工,证据不足,应进一步审查。三、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认可的设计图纸之间区别的基础上,确定实际施工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关系,并确定损失的责任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6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