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昌宇有限公司

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与***、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6民初2017号 原告: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住所地范县供电局公司院内。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范县城关镇北一街西1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公职律师。 原告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路 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