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昌宇有限公司

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与***、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昌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6民初2783号
原告: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住所地:范县供电局院内。
负责人:**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昌宇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昌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昌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昌宇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路坦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