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4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
主要负责人:李建成,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阳谷县仙农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马德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汝伦,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杰,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秀华,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姝,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502执44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