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27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英杰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阳谷县仙农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德喜,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系***之妻),女,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英杰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阳谷县仙农塑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1号楼3301室房产一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1号楼3301室房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