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执保43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77号。
负责人:任正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营销部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英杰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当代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阳谷县仙农塑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德喜,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聊城市英杰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聊城市英杰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系***之妻。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英杰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阳谷县仙农塑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英杰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阳谷县仙农塑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936349.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18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英杰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阳谷县仙农塑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936349.9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一宗(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