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电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海中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民初4118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峰,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丽娜,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中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D-518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7938949C。
法定代表人:李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祥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领,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小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毕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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