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3民初696号
原告:***前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敖勒召其镇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米斯,敖勒召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前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前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前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前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利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杨志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