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3民初690号
原告:***前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前旗敖勒召其镇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米斯,女,***前旗敖勒召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原告***前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前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前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前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前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宝迪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金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