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隆翔电力有限公司

新乡县隆翔电力有限公司、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4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隆翔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为,董事长。
原审被告:新乡县隆翔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商场。
负责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乡县隆翔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乡县隆翔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湘0104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乡县隆翔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乡县隆翔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上诉。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县隆翔电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新乡县隆翔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