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鼎盛农旅综合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灵山县总发果苗有限公司、***鼎盛农旅综合开发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326执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总发果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MA5KA0xxxx,住所地灵山镇。
法定代表人:陆奕兴。
被执行人:***鼎盛农旅综合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J6Hx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仕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鼎盛农旅综合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鼎盛农旅综合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安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恭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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