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3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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