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执1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住全椒县襄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740640元。执行中,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班 浩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