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辖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87565441U,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能公司)中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91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于2021年8月1日发送给旭能公司最后一份协议,该协议内容与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及2021年4月27日的4份佣金协议所指向的合同标的一致,故应视为双方对案涉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了重新约定。该协议约定纠纷**能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故旭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处理。
**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旭能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承诺向**支付佣金等。**为了尽快拿到佣金,最后于2021年8月1日又**能公司发送了案涉佣金协议,**能公司收到后未在该协议上**,亦未按约付款。旭能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盖有其印章的上述佣金协议并主张适用管辖约定条款明显有悖常理,该佣金协议中的管辖约定条款应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会对**按照双方之前管辖约定向一审法院起诉产生实质性影响。**是案涉佣金的权利人,上述佣金协议约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能公司未按约付款,故应当认定合同终止;旭能公司以已终止的管辖条款主张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本案应以双方此前的管辖约定条款确定案件管辖权,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确认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驳回旭能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旭能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明确其系案涉佣金的权利人,其最后于2021年8月1日**能公司发送了案涉佣金协议,在旭能公司对此**确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该协议与双方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所指向的合同标的一致等因素认定双方对纠纷管辖法院进行了重新约定并无不当。因上述佣金协议约定纠纷**能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故一审裁定本案移送旭能公司所在地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处理亦无不当。综上,**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