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901民初4318号
原告:大理大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兴盛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52207222T。
法定代表人:字开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孔榕,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三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兴盛路1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MA6K6N0Q43。
法定代表人:谭尊渝,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大理电视台,住所地大理市万花路州广电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900432545813M。
法定代表人:陈光然,职务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兆龙,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大理大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视传媒公司)与被告云南三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传媒公司)、第三人大理电视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视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孔榕、被告三农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尊渝和第三人大理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视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经营范围和人员设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1,472,000元和截止2019年7月31日产生的滞纳金235,520元,及从2019年8月1日起截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滞纳金;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8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承包第三人“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内容生产及市场运营。承包期为五年,承包费为第一年1,200,000元,第二、三、四、五年为每年1,272,000元。支付时间为从2017年1月起,按照当年承包费总额1/12的比例,在当月15日前足额缴纳当月承包费用,若被告违约,被告需按当月须交纳费用的3‰每天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及承担将300,000元风险抵押金作为赔偿的法律责任,若超过60天内无故不交纳承包费,守约方有权终止合作,此外,第三人全权委托原告履行承包经营协议所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原告享有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承包经营协议中涉及的承包费归原告所有,为了顺利履行承包经营协议,被告与第三人还签订了《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经营范围和人员设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原被告签订了《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和第三人均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承包费。截至2018年11月18日,被告拖欠原告承包费高达1,472,000元(应付承包费2,272,000元扣减已付750,000元、扣减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的半年承包费5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付。2018年12月11日,被迫收回第三人“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权。
被告三农传媒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该由第三人起诉,前面二份合同的主体不是原告;2、诉请第二项的承包费金额计算方式不对,款项不对。2018年7月份第三人就收回了经营权,差欠的承包费应该只有600000左右。合同上已经约定如果被告不支付费用随时可以收回权利,但是原告放任造成滞纳金损失,因此是原告的责任,被告也无力承担该笔费用;3、对于违约金,无异议。
第三人大理电视台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无意见。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经营合作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第三人全权委托原告方履行本协议中所有的责任与义务。那么对现在被告尚未履行的付款义务由原告进行主张第三人无异议,第三人也表示就该协议的权利义务不再进行重复主张。
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分别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当事人无异议的法律事实为:2016年,第三人“农业?生活”频道经营权实行公开招标,被告参与投标并中标。2016年9月28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同时,第三人为了避免在承包经营中产生矛盾,制定了《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经营范围和人员设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规定中标人在签订经营合同时,本细则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对第三人、原告、中标人三者的经营管理进行约束。被告与第三人分别在上述实施细则上盖章。
《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约定乙方(被告)承包甲方(第三人)“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内容生产及市场运营。承包期为五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乙方按照甲方“农业?生活”频道中标价支付承包费,第一年为1,200,000元(含税),第二、三、四、五年统一按甲方招标文件要求,在第一年(1,200,000元)基数上固定增加6%缴纳承包费,即后四年每年应缴纳1,272,000元(含税)。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乙方原先按甲方招标文件要求交纳的300,000元投标保证金不再返还,转为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风险抵押金。合同约定的五年承包期届满后,若乙方不愿续约,双方在清算经济关系后,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抵押金。乙方按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从2017年1月起,按照当年承包费总额1/12的比例,乙方必须在当月的15日之前足额交纳当月的承包费用,若乙方违约,则每天向甲方交纳当月须交纳费用的3‰作为滞纳金。若60天内无故不交纳承包费,甲方则有权终止合作,并不予退返风险抵押金。因甲方原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甲方除退还乙方300,000元风险抵押金外,需赔偿乙方300,000元损失。因乙方原告造成协议无法履行,乙方以全部风险抵押金对甲方赔偿。甲方全权委托原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享有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所有权利。协议还对被告及第三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第三人“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交由被告运营。第三人“农业?生活”频道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开播,自办节目《主播说农事》、《365天,天天游大理》、《创富计》、《扶贫现场》、《绿色大理》,晚间黄金时段安排了《经典剧场》。被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原告支付的保证金300,000元转为风险抵押金,另被告在承包期内向原告共支付承包费750,000元。
另,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原告)收回乙方(被告)《农业?生活》频道的电视剧资源经营权,由甲方自主经营。甲方扣减乙方2018年度第三人“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费100,000元。即按照此前合同约定2018年度乙方还需向甲方缴纳承包费1,172,000元(含税)。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收回了第三人“农业?生活”频道的电视剧资源经营权,广告、经济栏目等继续由被告经营。2018年12月12日原告收回被告对第三人“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权。
本院认为,第三人与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的《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作协议中约定第三人全权委托原告履行承包经营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承包费归原告所有。原告受让第三人与被告的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后,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告及被告双方履行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作出更详细的明确,因此《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合同主体为原告与被告,且在本案诉讼期间,第三人对原告向被告行使合同权利无异议,原告具有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合同的解除问题,本院认为,第三人对被告的权利义务受让给原告,被告长期不交纳承包费,符合《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要求解除《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和《<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制定的《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经营范围和人员设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涉及第三人、原告及被告的权利义务,且经第三人和被告盖章认可,性质应属于《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故原告要求解除《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经营范围和人员设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承包费的数额,本院认为,2017年的承包费为1,200,000元(含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10.5个月)的承包费为1,113,000元(含税)(1,272,000元÷12个月/年×10.5个月)、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5.5个月)收回电视剧经营权的承包费45,833元(100,000元÷12个月/年×5个月),被告已支付承包费750,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的承包费为1,517,167元(1,200,000元+1,113,000元-45,833元-750,000元),原告主张承包费1,472,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滞纳金和违约金的问题,《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约定被告若60天内无故不交纳承包费,第三人有权终止合作,并不予退还风险抵押金。且庭审中被告也同意将风险抵押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原告,故被告向原告交纳的风险抵押金300,000元归原告所有,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风险抵押金和滞纳金的性质都属于违约金性质,原告在主张风险抵押金300,000元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返的同时又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滞纳金,严重超出了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对原告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大理大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三农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经营范围和人员设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大理电视台“农业?生活”频道广告及经济栏目承包经营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
二、由被告云南三农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大视传媒有限公司承包费1,472,000元(含税)。
三、被告云南三农传媒有限公司交纳的风险抵押金300,000元,作为违约金归原告大理大视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四、驳回原告大理大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60元,由原告大理大视传媒有限公司承担2,682元,被告云南三农传媒有限公司承担20,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董 琼
人民陪审员 郭文旗
人民陪审员 胡翠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邵艳
书记员李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