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0102民初4197号
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生物药园区4号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8464580XB。
法定代表人:龙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无及,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开发区软件产业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8074014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厚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万花路海滨小区C-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346738790T。
法定代表人:**开。
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厚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无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约定利息6000元以及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6日,原告、被告与第三人云南厚聚商贸有限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SPN加盟经销协议》,协议载明,原告是一家从事计算机及系统集成的IT公司,被告是经微软授权、工信委备案的云南省正版软件服务平台的建设者和管理者,云南厚聚商贸有限公司是微软的渠道经销商。协议约定,原告加入“云南省正版软件服务平台”合作伙伴SPN,成为SPN加盟经销商,原告能够得到特接正版软件的进货权,并按照“云南省正版软件服务平台”的服务体系开展软件业务,原告由此得到不低于15%的销售利润并通过会员积分获得年终返利。原告向被告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加盟保证金,协议期一年期满后,被告将金额退还该保证金,并支付加盟保证金6%的利息。被告负责管理、运营“云南省正版软件服务平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账期内支付货款。第三人负责制定SPN加盟商的价格,向原告具体提供软件产品。三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10万元的加盟保证金。三方在协议期内已经实际履行该协议。协议到期后,三方于2016年11月6日对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SPN加盟经销协议》的终止事宜又签订了《SPN加盟经销终止协议》,约定三方签订的《SPN加盟经销协议》到期终止,由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6000元。但之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款始终没有按照终止协议的约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原告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被告应当全额退还保证金,且被告也在终止协议中约定同意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但被告不予退回。被告的行为依法依约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逾期退还的违约民事责任。
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应诉材料和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6日,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和第三人云南厚聚商贸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SPN加盟经销商协议》,约定原告是一家从事计算机及系统集成的IT公司,被告是经微软授权、工信委备案的“云南省正版软件服务平台”的建设者和管理者,云南厚聚商贸有限公司是微软的渠道经销商,原告自愿加入“云南省正版软件服务平台”合作伙伴网络SPN,成为SPN加盟经销商。协议还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100000元的加盟保证金,1年期满后,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加盟保证金并支付加盟保证金6%的利息。2015年9月28日,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0030744的《收据》,收到了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100000元。2016年8月19日,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关于SPN协议退款申请》,申请被告退还原告100000元保证金。2016年11月6日,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和第三人云南厚聚商贸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SPN加盟经销商终止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30日内将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共计106000元支付给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SPN加盟经销商协议》终止。2017年4月27日,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SPN加盟经销商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据》、《关于SPN协议退款申请》、《SPN加盟经销商终止协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本案原、被告签订的《SPN加盟经销商协议》以及《SPN加盟经销商终止协议》系本案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00000元的保证金以及向原告支付加盟保证金6%的利息(即6000元)系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基于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原告加盟保证金及加盟保证金利息共计10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106000元的加盟保证金及加盟保证金利息后,原告主张按照6%的利率计算利息过分高于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30%至5.655%赔偿原告损失;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被告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具备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加盟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加盟保证金利息6000元;
三、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6000为本金、按照5.655%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由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