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执异6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胡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岩土公司)与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勒泰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勒泰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勒泰公司称,其与中煤岩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其与中煤岩土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和解协议”提交给法官,但法官仍在执行,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终止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煤岩土公司与勒泰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18)冀0403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勒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煤岩土公司工程款6074747元、利息501544.43元以及自2018年3月27日至拖欠的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煤岩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5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9)冀0403执2171号。
另查明,2019年4月14日勒泰公司与中煤岩土公司自己达成执行和解。
再查明,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私下达成的,因勒泰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也未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故中煤岩土公司依法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并不违法,因此,异议人勒泰公司所提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勒泰公司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然
审判员 常美君
审判员 王彦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