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河北省**市建设环保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执异58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住所地**市汉沽管理区光明路10号。

负责人:徐俊庆,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亮。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市建设环保设备厂,住所地滦县老火车站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增群,职务:厂长。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华宇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连信,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祖,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汉沽旺达凿井队。

法定代表人:肖长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皓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友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古冶区华泰物资经销处。

投资人:刘国兴,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汉沽旺达凿井队。

法定代表人:肖长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贾全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开平区货物运输联合车队(刘景春)。

申请执行人:**市开平区货物运输联合车队(张远)。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顺达汽配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元,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开平区宏远轮胎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亮达五金批发部。

负责人:王明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金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鄂锦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三江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通威建材经销处。

负责人:董树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高振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光明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广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丰南区鑫明稻壳厂。

投资人:李克余,该公司厂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基础分公司。

负责人:杨光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鑫冶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芦江机械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姜存富,该公司厂长。

申请执行人:董树忠,男,57岁,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

申请执行人:陈佩江,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宁河县人。

申请执行人:**方大天正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雨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永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祖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水泵厂。

法定代表人:张素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汉沽管理区水电局。

法定代表人:谢作元,该公司局长。

申请执行人:滦县榛子镇东海采石厂。

负责人:吕文海,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滦县榛子镇北河石粉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郭田。

申请执行人:滦县榛子镇北河采石厂。

负责人:郭田,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市新地城市建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清,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佩江,男,195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术柱,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鑫瑞运输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兴昂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智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索坤土石方工程机械施工队。

负责人:刘金秋。

申请执行人:裴秀丽,女,汉族,1967年7月6日生,住**市路北区。

申请执行人:滦县榛子镇北河白云采石厂。

法定代表人:郭田。

申请执行人:河南兴华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希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丰润区友发薄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喜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龙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燕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海鑫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贺全,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荣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22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清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舒、陈明觉,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建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力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培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安耐特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义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春江吊运队。

负责人:陈佩江。

申请执行人:**市房普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拥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交联电缆厂一分厂。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芦台科达磁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延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芦台电磁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张延奇,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马斯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建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桥北镇全宇建筑队。

负责人:胡振贵。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大北镇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营口耐斯特滤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董家村。

法定代表人:祝万山,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宏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士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豫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长恒县起重工业园区华豫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书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丰南区凯利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青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沽工为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于国栋。

在本院执行河北省**市建设环保设备厂等33个申请执行人与**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异议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对本院作出的(2017)冀02执122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的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7)冀02执1225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冀02执122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及理由:2008年11月17日,**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以(07/08)丰汉民执字第16、23、25、28、29、30、31、32、33、40、66、67、87号民事裁定书对**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土地证号为(2005)3956号的97075.90平方米土地自2008年11月17日予以查封,并向异议人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2012年2月9日、2014年7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2020年6月4日对上述土地进行了续封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虽然异议人接收上述各次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在2007年10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07)甬镇执字687-2号民事裁定书,将冀唐国用(2005)第3954号、3955号、3956号三块土地的使用权折价抵顶给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10月24日向异议人送达了(2007)甬镇执字687-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异议人未能及时为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导致冀唐国用(2005)第3956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又被**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查封并续封至今。异议人在2020年6月4日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22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曾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人无法协助执行对该土地的查封,但执行人员未予以理会也未给出明确答复。异议人认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7年作出的(2007)甬镇执字687-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均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该两份法律文书向异议人出具的时间均早于**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书以及2020年6月4日送达异议人的(2017)冀02执122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且(2007)甬镇执字687-2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经明确写明冀唐国用(2005)第3956号土地使用权已经抵偿给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同时也向异议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认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在先,且已执行完毕,**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首封及续封裁定书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执12252号执行裁定书均执行在后且已无查封标的,故异议人对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执12252号执行裁定书也已无法也无义务协助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荣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汉沽法院以**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名义查封了**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冀唐国用(2005)第3956号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尚不具备处分条件,故至今未采取司法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但**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一直在对涉案土地进行续封。在此期间,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曾向**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在**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首封前已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解除对该地块的查封,但经审理**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2020年6月4日,汉沽法院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在涉案土地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汉沽不动产中心现场送达了关于续封涉案土地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依法继续对涉案土地进行查封,以保护答辩人在内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根据汉沽法庭于2009年7月22日在**市国土局制作《抄录笔录》可知,在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抵债时,涉案土地处于被另案查封状态,涉案土地不应进行抵债。现汉沽不动产中心不同意协助**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涉案土地进行续封,答辩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及直接利益相关方,申请参与本案的审理,并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交由承办的汉沽法院进行审查处理。

本院查明,本院的执行依据为(2009)丰(汉)民督字字第6号支付令、(2008)丰(汉)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2008)丰(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2008)丰(汉)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2008)丰(汉)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2008)丰(汉)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2009)丰(汉)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2008)丰(汉)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2009)丰(汉)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2008)丰(汉)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2008)丰(汉)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2008)丰(汉)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2007)丰(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2007)徒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2008)丰(汉)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2007)丰(汉)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2008)丰(汉)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2008)丰(汉)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2008)丰(汉)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2008)丰(汉)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2008)丰(汉)民督字第16号支付令、(2007)丰(汉)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2008)丰(汉)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2008)丰(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2008)丰(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2010)丰(汉)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2009)丰(汉)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2009)丰(汉)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2009)丰(汉)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2009)丰(汉)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2008)丰(汉)民督字第14号支付令、(2008)丰(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2009)丰(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2009)丰(汉)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2008)丰(汉)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2009)丰(汉)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2009)丰(汉)民督字第8号支付令、(2008)丰(汉)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2008)丰(汉)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2009)海民初字第11824号民事判决书、(2008)丰(汉)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2008)丰(汉)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2008)丰(汉)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2007)丰(汉)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2007)宁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2011)丰(汉)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2010)丰(汉)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2009)丰(汉)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均为**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由其向各申请执行人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付款义务。本案争议的标的物为被执行人**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2005)冀唐国用3956号土地。依据该地块的查封登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该地块的时间为2007年,查封期限自2007年8月8日至2009年8月8日,2008年11月17日至2017年7月1日,**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分别在不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作出查封裁定,轮候查封了涉案土地。2017年6月30日,本院对上述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冀02执12252号。2020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7)冀02执1225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冀02执122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协助继续查封涉案土地。异议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向执行异议申请,形成本案。

异议人主张无法协助查封的依据为2007年10月22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甬镇执字第687-2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裁项内容为“将被执行人**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市地号分别为320030300011000、320030290056000、320030300010000的土地使用权作价290622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抵偿债务。”2017年10月24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甬镇执字第6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将位于**市块土地的使用权(地号分别为320030300011000、320030290056000、320030300010000过户到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但涉案土地现仍登记于被执行人**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名下。

**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于2009年7月22日的抄录笔录中载明:涉案土地“没有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对土地的查封,也没有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解除查封裁定的记录。没有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查封土地的记录。”

另查明,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本院查封冀唐国用(2005)第3956号土地使用权不服,向**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土地的查封,该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7)冀0207执异200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异议申请,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执行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本院异议人作为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封土地系其法律义务,故异议人于本案中亦有义务协助本院对涉案土地进行查封,本院要求其协助执行的范围未超出其协助执行范围。执行机构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执行人员亦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且涉案土地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执行机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执行行为不存在违法性。虽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以(2007)甬镇执字第687-2号民事裁定书将涉案土地抵偿给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但在此之后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涉案土地后,**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解除查封的请求,该裁定系生效法律文书,故异议人请求撤销(2017)冀02执1225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冀02执122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异议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就涉案土地的权属,应由对该土地的财产权益有直接关系的权利人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董 靓

审判员 刘玉秋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