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

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民终2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347782726U。
法定代表人:范立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景,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勇,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8255237K。
法定代表人:王学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硕,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5元,减半收取4407元,由上诉人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志敏
审判员  聂亚磊
审判员  郭 晶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