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4执监1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地址:邯郸市开发区新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大乘**街**号御景苑小区**号楼**层层。
法定代表人:尹尚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2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287号裁决书,指令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徐 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