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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6民初56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进平,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梦珍,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汉油***(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070805855。
法定代表人:张昌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汉油***(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傅赛君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