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8320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年,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武汉永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街华光大道2号金龙城D座17楼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汉油***(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开源大厦A01、B01、B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年、***、江汉油***(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堆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1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