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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某某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8320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年,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武汉永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街华光大道2号金龙城D座17楼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汉油***(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开源大厦A01、B01、B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年、***、江汉油***(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堆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1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