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建科(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拓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汉油田建科(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60号
原告:上海拓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汉油田建科(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拓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汉油田建科(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拓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以原告已收到被告本案系争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拓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31.22元,由原告上海拓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琼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