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194执109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嵩山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御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与第八大街交汇处恒大绿洲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御邦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0194民初15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郑州御邦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43.2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郑州御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
二、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9日、1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2023年1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4年1月16日,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五、2024年1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御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豫AV××**奇瑞牌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六、2024年1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七、2024年1月3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因未找到被拘留人,暂未予执行。
八、2024年2月1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九、2024年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予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43.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豫0194执109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的,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但至迟不得少于七日,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查封逾期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