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4561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大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吴家洼3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撼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弼,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大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大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大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大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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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黑长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小梅
书 记 员 聂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