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西段马辛庄北。
法定代表人:管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1号楼16层1805室,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0-A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704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5,724.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599.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入笔录,本案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704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亚敏
审 判 员 邹志勇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万佳琪
书 记 员 叶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