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24民初15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马辛庄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831765221。
法定代表人:管宛华。
被告: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66899496。
法定代表人:石虞伟。
被告:卢氏宇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德化馨园4单元4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3XD64H47。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宇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并告知逾期不交或不能提交缓交诉讼费手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的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德鑫